联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一、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拥有的知识产权仍归其所有。
二、联盟成员加入联盟时应签订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后续加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联盟成员应根据知识产权共享协议公开与联盟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并允许联盟其他成员使用。对于后续加入联盟的成员,联盟将根据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和所处的行业地位进行综合评估,然后依据联盟制定的知识产权优惠许可标准,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之单独签署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协议,使用许可费根据联盟评估结果分为不同档次,但总体价格应低于市场价。
四、经联盟成员协商一致,联盟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统一价格和优惠许可标准,由联盟代表全体成员统一对外进行知识产权授权许可或转让谈判。
五、联盟成员自行开展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和维护工作,联盟不对成员的知识产权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六、当联盟内某一成员主动退出联盟时,该成员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它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
七、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先由专家委员会和理事会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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